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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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凤菊.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J].中外法学,1997(4):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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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凤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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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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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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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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