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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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少华.“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J].法学研究,2004(5):5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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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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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科学》编辑部 副编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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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刑事法理性与规范技术》之阶段性成果,项目合同编号0 3SFB2 0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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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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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类推 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原则 法学方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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