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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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J].法学研究,2015(3):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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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立东 姜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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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3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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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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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包权 经营权 权利用益物权 农地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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