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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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法学研究,2005(3):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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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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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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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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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法 客观价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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