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人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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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钢.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人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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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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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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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否认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康德、费希特哲学以及消极自由观已经无法和今天的刑法理论相契合。社会本位或者说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承认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无辜第三人所应当享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立足于无辜第三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连带义务论证紧急避险合法性的见解更为有力。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Pawlik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都为这种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只有当无辜第三人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有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容忍损害自身利益的避险行为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危及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的避险行为则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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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紧急避险 消极自由 功利主义 社会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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