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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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岿.论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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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 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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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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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不作为是一个成文法律未予权威解释的、争议丛生的概念。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首先可按照公共行政组织没有做其应该做的标准获得广义界定,包括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三种情形。此处的作为义务既有程序义务也有实体义务,绝大多数情形下是羁束性的、作出具体决定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或依据有: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间接规定、公共行政组织自我约束性规定、行政惯例、合同、先行行为等。而不可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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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 可复议性 不履行职责 作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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