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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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少华.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J].法学研究,2005,27(3):5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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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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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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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之阶段性成果,项目合同号03SFB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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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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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刑法机能 人权保障 社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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