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八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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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炳钧.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八议[J].法学研究,1981(2):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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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炳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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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八议”是中国君主专制时期曹魏以后各代王朝在刑律中对于八类权贵人物犯罪所规定的特殊优遇。根据《唐律》八议条,“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所谓“亲”是指皇室的某一范围内的亲属;“故”是指皇室的某些故旧;“贤”是朝廷认为“有大德行”;“能”是“有大才业”;“功”是“有大功勋”;“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是“有大勤劳”;“宾”是“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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