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语言问题的规范内涵——兼论中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解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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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慰.宪法中语言问题的规范内涵——兼论中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解释方案[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7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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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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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系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青年项目课题“江苏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法制保障” (项目号SFH2012C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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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
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
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
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
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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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话 语言权利 国家任务 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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