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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
引用本文:王太平,杨峰.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J].法学研究,2008(1):17-29.
作者姓名:王太平  杨峰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吴汉东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4JZD0016)的中期成果。
摘    要:面对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扩张的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与知识的某些方面,它不仅是对抗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旗帜和理论武器,也可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还是创造的前提和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知识的公共性、共享性以及历史继承性。尽管公共领域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有假设前提虚假、作用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公共领域的局限性可以被克服。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领域  知识的公共性  公共领域的局限性

Public Domai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Wang Taiping and Yang Feng.Public Domai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08(1):17-29.
Authors:Wang Taiping and Yang F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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