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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
引用本文:陈甦.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J].法学研究,1995(6):45-51.
作者姓名:陈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摘    要:现代公司制度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为基本的责任形式,我国公司法亦如此确认。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尽管有许多优点而为法律所肯定,但毕竟是一个尚有缺陷的制度,其主要表现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相对薄弱。为了完善投资环境,保障交易安全,必须在公司股东权益与公司债权人权益之间实现必要的均衡,以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与公司债权人权益均能公平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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