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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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J].法学研究,2001(3):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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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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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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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九五”规划社科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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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 ,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 ,即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导致了法律至上 ;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与制衡提供了权利保障 ;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 ;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 ,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 ,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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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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