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杨立新,尹艳.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J].法学研究,1994(1):89-96. |
| |
作者姓名: | 杨立新 尹艳 |
| |
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律系
(杨立新),北京大学法律系(尹艳)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