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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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J].法学研究,1989(5):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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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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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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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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