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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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双平.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J].法学研究,1989(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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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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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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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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