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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引用本文:
钱毅.犯罪预备行为是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的行为[J].法学研究,1987(4):34-37.
作者姓名:
钱毅
作者单位: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摘 要: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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