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6条解释论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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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金强.物权法第106条解释论之基础[J].法学研究,2010(6):5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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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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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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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的写作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号NCET-10-0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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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06条的妥当解释,需要确定其背后的原理,厘清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并明晰公示、公信、公信力强度等基本概念间的关联。第106条之规定是以信赖原理为支撑,信赖原理决定了不动产、动产善意取得基本构造的一致性,二者仅因登记和占有之公信力强度的高低以及登记和占有之表征能力的差异,而在细部上存在一些不同。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为一体之两面,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均是公信力的体现。登记公信力强于占有公信力,公信力强度会随社会背景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我国未采纳德国法上的绝对公信力理论,未采纳德国法上分别由两个不同原理来支持不动产、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分立模式,而是采行统一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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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信赖原理 物权表征方式 公信 公信力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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