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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
引用本文:刘忠.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J].法学研究,2015(4):41-58.
作者姓名:刘忠
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本科研业务费及人文社科跨学科研究城镇化与法律项目(20142877)资助.
摘    要: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关 键 词:审判体制改革  四级两审制  司法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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