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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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J].法学研究,2005,27(5):2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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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张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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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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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连体人属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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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体人 法律人格 独立地位 出生权 分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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