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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
引用本文:崔建远.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J].法学研究,2014,36(4):63-75.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权利  征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补偿

Adjustment and System Effect of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Cui Jianyuan.Adjustment and System Effect of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4,36(4):63-75.
Authors:Cui Jianyuan
Abstract:
Keywords:right on the rural land  acquisition  right to the use of collectively-owned land for construction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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