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
| |
引用本文: | 温晓莉.论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J].法学研究,1985(1):20-24. |
| |
作者姓名: | 温晓莉 |
| |
摘 要: | 所谓处分原则,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我国民诉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即当事人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进行主张、变更或抛弃。第二,关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现的。即当事人可在法定范围内,引起、变更或消灭诉讼程序。
|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