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法中的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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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林.谈谈刑法中的数罪并罚[J].法学研究,1981(4):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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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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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编“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用专门的一节(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这种制度,但只有短短的三个条文(从第64条——第66条)。另外,在“缓刑”一节(同一章第五节)和“假释:”一节(同一章第七节)中还各有一个条文(第70条、第75条),规定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也依照第64条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这种制度,必须以上述五个条文为依据,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什么是“数罪并罚”,以及同它有关联的(或容易同它混淆的)一些刑法制度及其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种制度,更好地做到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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