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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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常纶.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J].法学研究,1984(4):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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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常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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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除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决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外,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同情节相应地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这就为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具体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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