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J].法学研究,2001(6):100-115.
作者姓名:余延满  吴德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余延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吴德桥)
摘    要: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能力制度是从过失责任主义演绎而来 ,因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自无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适用的余地。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可借鉴德国民法的做法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  立法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