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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擅允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保证责任免除
引用本文:曹守晔.债权人擅允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保证责任免除[J].法学研究,1992(2):93-96.
作者姓名:曹守晔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号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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