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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质疑
引用本文:左振声,戴绍泉.“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质疑[J].法学研究,1992(1):93-96.
作者姓名:左振声  戴绍泉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摘    要:刑法第11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有一种带普遍性的观点认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仅在意志因素是不同的,而且在认识因素上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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