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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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焕婷.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2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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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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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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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救者损害 相当因果关系 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自我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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