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两种类型,一种构造?
引用本文:张家勇.两种类型,一种构造?[J].中外法学,2012,0(2).
作者姓名:张家勇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关 键 词:不作否认表示  容忍代理  拟制追认  信赖保护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