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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姓名:何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内外学界对于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合同法进行保护。传统观点认为,电视节目版式被认为是“创意”,性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因此被归入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不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版权保护。然而,电视节目贸易市场日益繁荣,市场中自由交易的电视节目版式带来巨大利润,而这些事实指向了电视节目版式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电视节目版式是对节目“创意”、“结构”或“情节”的整体而具体的表达,是对规则、程序的具体呈现方式的创造性表达,因此,它不单纯属于“创意”或“思想”,而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表达。应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对克隆节目版式的行为明确予以法律上否定性的评价,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和规范电视节目版式的交易市场。

关 键 词:电视节目  节目版式  整体保护  实质相似性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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