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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
作者姓名:王东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27)“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
摘    要: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关 键 词: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前手责任  补充责任

On the Supplementary Responsibilities of Equity Transferors to Corporate Creditors
Authors:Wang Dongguang
Abstract:
Keywords:equity transfer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  predecessor liability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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