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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社会历史成因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规避作为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但是大量出现的法律规避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规避的存在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要消灭法律规避现象,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消灭法律规避现象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加大现代法文化尤其是程序法的宣传力度以消灭其得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大力加强对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廉洁司法以消灭法律规避现象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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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被规避的现实相当严重,而现行的“强制适用的法”和禁止法律规避制度都不能发挥治理作用.为了解决法律规避问题而移植的“强制适用的法”制度,既不能单独应对我国法律规避的现实,又不能与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治理结构.我国法律规避的规定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法律规避现象,立法形式也与《立法法》相违背.执法中,禁止法律规避制度还经常被滥用.为此,必须从理论上研究清楚法律规避的原理,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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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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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法律中在法律规避方面的制定法现状进行分析,理清法律规避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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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备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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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作为法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法律规避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的困境,本文从现行法律规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分析了实践中的困惑,然后探讨废除法律规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探讨了终结法律规避制度后相关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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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各种这样的法律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法律规避现象,它与各国的法律有着严重的排斥,损害了各国的威严。所以我们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完善本国的相关立法。这样一方面使得国际民商事可以正常的进行,同时也使得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变得更有意义和更有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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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种常见的欺诈行为。在禁止法律规避的问题上,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尚不完善,拟以专编规定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的民法典草案。对法律规避问题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围绕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问题,提出了禁止法律规避应当是我国国际私法中一项独立的、一般性的、非歧视性的制度的观点,并在分析《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的体例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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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一个古老的制度,本文主要讨论了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性质、构成要件;比较了各国关于法律规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其中对法律规避的对象和法律规避的效力这两个各国学者争论的焦点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法律规避的对象应包括外国法和内国法,而法律规避效力则分三种情况,每种情况都有不同的国家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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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之关系体现着国际私法制度更深层的价值构造:如果把国家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那么法律规避和意思自治之关系就是这种制度安排中的两种“产权关系”;法律规避现象存在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文试以“鲍富莱蒙”一案为引,简要分析这种制度安排中两者关系之价值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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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多元化是法律规避现象存在的规则基础,而程序的非正义是导致社会主体规避法律的动因之一。由于法律规避与法治的基本要求相悖,予以抑制的有效手段之一便是实现程序的正义,因为程序正义能为社会公众所直接感知并作出反应,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者、司法程序的信赖程度,进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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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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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界定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法院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何谓法律规避中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学理探讨中却仍属空白.本文旨在结合案例论述法律规避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学理认定标准、立法规定,进而阐述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在适用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于学理上能拓展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在实务中可以为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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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