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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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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3.
洪秀丽 《经济与法》2001,(12):24-25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8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确立为无效合同,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将不受保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法》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但实践中,由于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劳动法》的规定很难得到全面执行。  相似文献   

4.
一、合同无效的意义经济合同无效是因为进行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所必需的有效要件。这和合同缺乏成立要件而不成立是有区别的,和可撤销的合同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无效自开始即无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也不须任何人主张,一般说来也适用于任何人。1.台同无效是缺乏有效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即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有效合同是建立在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5.
有些用人单位用以约束劳动者的所谓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2006年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出台,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文拟结合该草案的规定和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法律否定性评价的结果,它由法院、仲裁机关等有权机关对合同效力做出的裁决。在裁决做出之前,无效合同或善意或恶意的被履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建立在其违法性被发现的基础上,如果一个合同在定立后未发生任何纠纷也未提交给法律,那么  相似文献   

7.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内,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如仍维持原合同会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重大误解或过错,使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相似文献   

8.
订立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合同为有效合同,反之则为无效合同。具体地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准确、及时地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对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效合同的要件民事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自然也就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  相似文献   

9.
(一)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所以违约金的支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要有违约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要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3.违约行为与过错之间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当事人不全面履行合同是由其过错所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说明,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比如,  相似文献   

10.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条款较原则和抽象,具有较大的弹性,而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其他一些个别、零散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文件也未具体列举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因而给办案机关增加了负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多种因素有联系,为了正确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笔者认为应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因素着手分析。一、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中…  相似文献   

11.
崔莹 《山东审判》2006,22(6):92-94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8、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关于无效合同所涉及的前  相似文献   

12.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本期,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13.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相似文献   

14.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失或故意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其立法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15.
浅论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因不具备其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经济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是其法律后果之一。一、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的性质及其理论依据众所周知,民事责任以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且在合同关系中,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是,合同无效,当事人返还财产,只是要求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  相似文献   

16.
定金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若干种类:1.证约定金。它是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它是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定金是否交付决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交付了定金,合同关系产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定金,合同关系就不能成立。3.解约定金。它是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7.
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18.
严罡 《法制与社会》2012,(4):274-275
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的制度.本文从全部无效劳动合同不能解除、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无效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对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有提请确认或单方解除的选择权四个方面出发,对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使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制度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19.
关于无效合同的情况,英国一般将其分为这样几类,包括自始无效的合同、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可变更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于这几种情况,普通法和制定法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自始无效的合同.它指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讲,合同应具备一些必要条件,缺乏这些合同要件之一的就可导致合同无效.除此而外,普通法和制定法还分别将下列一些合同作为无效合同. 从普通法来看,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主要事实发生了认识错误,则合同无效.这些事实包括标的物是否存在、标的物的质量、标的物的结构和组成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在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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