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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5 毫秒
1.
“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运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  相似文献   

3.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逮捕必要范围进行了界定。而社会危险性是衡量有无逮捕必要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追捕。  相似文献   

5.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6.
刘虹 《天津检察》2009,(5):18-19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在一起窝藏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而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通知原批准人民检察院。后因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未重新提请批捕,而将其直接逮捕。本案中,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检察机关符合法定程序,但变更后,原批准逮捕决定是否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又认为需要逮捕,是否需要重新提请批捕?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后,原批准逮…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对案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宜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批准逮捕决定无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仅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且必须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其不在案,难  相似文献   

9.
胡宇翔 《法制与社会》2010,(31):52-52,59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检察机关积极推行的一项工作机制。附条件逮捕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已构成刑事犯罪但证据有所欠缺有继续侦查可能的重大案件批准逮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侦查到足够的证据,释放犯罪嫌疑人。附条件逮捕可以保障人权和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它建立的基础是逮捕的分层次理论。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复议,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侦查一部分新的证据,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此,检察院应不应该重新审查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如何处理?王雪霞同志:有关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问题,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察院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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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1979年刑诉法第45条...  相似文献   

12.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文书,在填写时,应当统一、规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捕率呈上升趋势,随之,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捕前请示”这一特殊现象。即公安机关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前,向人民检察院“请示”,检察院有意批捕的才提请,不同意的则不提请,使不捕案件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反映出来。这种用“捕前请示”人为降低不捕率的做法对于工作极其不利。l、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而“捕前请示”则表现为无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只移送案卷材料、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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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5.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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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拘留期限届满当日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回执称: 已对罗某解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但办案人员并未释放李某, 而是要求其家属交纳保证金后才放人。李某家属因经济困难, 交不出保证金,多次申请变更为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  相似文献   

18.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督的形式仅限于纠正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违法,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19.
不捕案件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案件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付诸执行。对于不捕案件如何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刑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的规定,十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这项规定形同虚设,立法意图未得到实现。笔者认为,应建立经常性的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制度,加强对提请批捕案件的监督。这样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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