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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张×,男,五十八岁。 被告:李×,女,五十一岁。 案情简介:张李氏(系张×之母,已于一九八二年八月病故)生有子女四人,生前一向无业,靠子女赡养。解放前,以其长女张雯、次子张×赡养数额为多。一九五三年,张×所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最近我看了某基层人民法院一份先行给付的书面裁定。原告王×,六岁,法定代理人王××;被告李××,七岁,法定代理人李××。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王×与李×在一起跑着玩时,王×被石头绊倒,将左腿摔骨折,住院治疗。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告诉,请求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法定代理人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三百元。  相似文献   

3.
原告:李英,女,四十岁。 原告:李明,女,三十七岁。 被告:李伟,男,五十七岁。 被告:李芝,男,四十五岁。 上列当事人之父李××娶二妻一妾。前妻徐氏(一九三三年死亡)生女李仪;后妻张××(一九八○年死亡)收养子李伟;妾郑××(一九七一年死亡)生子李芝、女李英、李明。  相似文献   

4.
原告康×(五岁小孩)之父康××,与被告梁××系某工厂同事,双方同住该工厂简易宿舍二层,两家卧室、厨房均相邻,卧室与厨房间有一条宽一米多、长十余米的公用楼道相连接。某日下午六时左右,原告的父母吃过晚饭已回卧室,尚留原告一人在厨房内玩耍。此时,被告之女江××(当时年仅九岁)听到其母招唤,从卧室怀抱装满热水的热水瓶到厨房(梁××以为热水瓶是空的,让女儿拿到厨房灌水),在经过原告厨房门口拐角处楼道时与  相似文献   

5.
案情:被告人李××,某铁矿工人,王××,某生产队员,张××,某公社干部.前列被告李××,于一九八一年五月,经事前与王××合谋,以班、组生产需要为名,从库房领出合金钻头一百一十五个,王××在销出此赃物时,与张××商量解决销路问题,张××明知钻头来路不明仍帮助王××将钻头以每个十一元六角销出,总价额为一千三百三十四元.同年六至九月,李××又先后五次骗领钻头三百零八个交王××销赃.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原告张××与第一被告李××系邻居。1993年3月10日第一被告李××在第二被告某物资回收站,以人民币15元选买了一只旧的二氧化碳灭火机,准备充氢气后做气球生意时用。当时双方均未对灭火机的性能和有无存留气体作检查。同日下午4时许,第一被告李××拆卸该灭火机时,刚拧松螺丝,由于机内存有残留气体,冲击波使灭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男,41岁,工人。 1981年6月某日,王×乘其妻上夜班之机,勒令长女李×(时龄11岁)脱下内裤。李×不从,王×便打了女儿两耳光,然后扯下其内裤,用生殖器在其外阴、大腿处摩擦,直至射精为止。自此以后,王  相似文献   

8.
原告:华××,男,七十三岁。 被告:谷××,女,六十岁。 案情简介:华××系离休老干部。早年在安徽省老家与农村妇女张××结婚,生育一子。一九四八年,华在某省公安局工作时,经人介绍,并经过组织批准,与谷××恋爱结婚。婚前,华曾把原籍有妻、子的情况告诉过谷,谷表示没有意见。一九五○年,华与张补办了离婚手续,商定双方所生的儿子由张抚养。华和  相似文献   

9.
一九八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男,二十一岁)与被告人李××(男,二十八岁),盗得湖南省汉寿县岩嘴乡高湖村“东—30型”拖拉机打气泵一台,实际价格二百四十余元。事后,两被告人将打气泵卖给张×,得赃款八十元。打气泵被盗后,被害人报案并到处寻找,叶、李唯恐罪行暴露,在案发一个多月后,又将打气泵从张×处窃回,藏在李××家中。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作案次数的认定及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有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10.
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被告王××,男,十九岁,因犯盗窃罪被捕,关押在看守所内。该犯伙同盗窃犯张  相似文献   

12.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13.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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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李漱芳、李漱琴与被告李彪之父李霖昉(一九七八年去世)系同胞兄妹。原告的父亲李少卿、母亲邹萍于一九一九年买进××市某区二层楼房一栋。一九三九年李少卿去世。一九四三年间,两原告先后出嫁。一九五一年,李霖防将妹妹李漱琴之女李丽(时年一岁)收为养女。同年五月,李霖昉向××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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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0)大行初字第68号二审:(2011)一中行终字第744号【案情】原告:张素兰、张永华。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第三人:高立健、张绍武。张绍安与第三人张绍武系兄弟关系,原告张素兰系张绍安和张绍武之姐,原告张永华系张素兰、张绍安及张绍武之侄女,原告张永华的父亲张绍宗系张绍安、张绍武和张素兰的大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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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保险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被告:何××1994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开列了 A049101392期货帐号,1993年1月25日至2月22日,被告先后卖出318品种国债期货150口。2月22日,被告交割单显示要求交保证金45000元,实际交保证金21880元。当日,被告保证金未低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最低维持线。2月23日,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波动,被告需追加保证金73520元,而当时被告帐户内只有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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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我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方××借款叁仟零伍拾元现金逾期不还的经济案件中,对被告方××出具的一张“收据”开展了调查。“收据”内容(见图)。经分别对原告、被告进行调查,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证此“收据”是对方所写,而否认系本人所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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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地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被告:某县电器厂 第三人:某县工商银行 案情 被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第三人贷款,在1986年11月以前,共欠第三人流动资金贷款208.5万元。1986年11月28日,被告又以该厂243万余元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作抵押(第一份抵押协议),与第三人签订贷款154万元流动资金的合同一份,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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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丰南市第四轧钢厂(以下简称原告)诉称,1994年7月6日被告丰南物产企业(集团)第二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从我厂拉走价值104400元的角钢,至今未付款,故起诉要求给付货款,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商订购买角钢事情存在,但我公司未从原告处提货,应依法驳回原告之请求。丰南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8月26日被告方经理赵、委托科长李X到原告厂内,找原告方经理刘/,要求提两车角钢。刘X不在,原告方销售科长王\为李x写了一张代提货凭证,并经李X签名。在审理期间,王X、李X均否认提货,原告除以代提货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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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被告张××,男,21岁,工人。一九八○年七月四日中午一时许,张××午睡起来去厕所解便后,发现约距七公尺处十六岁的少女周×正在包谷地里薅红苕草,张乘四下无人之机,遂起强奸恶念,趁周不备,将其推倒在一公尺多高的土坎下包谷地内,用左手捂住周的咀,右手按住周的手,正欲强奸,周即呼喊,因咀被捂住声音很小,被告便慌忙回宿舍。破案后,被告一直供认,他将周按住时,心想:这事做不得,会造成自己犯罪,就松手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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