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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36-37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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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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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第32条又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告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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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0):34-3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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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就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这种做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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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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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实践中行政处罚成立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多数人把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视为行政处罚的无效或者不合法。例如,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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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听证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就要施行这一陌生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加深理解。1 听证的概念与意义1.1 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指明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的听证程序的法律要件:一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将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之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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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听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合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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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约行政机关乱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说白了,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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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公开原则的贯彻。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执行”过程为观察视角,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后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并非一种行政处罚类型,而是具有精神作用的事实行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效性。鉴于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通过目的限制、程序限制和权利保障进行法律控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内容复合性和公开行为的从属性,适用时应注重差异化处理和过程性控制,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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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并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可能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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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一制度施行的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此文总结了相关学者们对适用范围、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程序及启动主体的规定、参加人的范围、听证期限等方面这些缺陷提出的完善方法,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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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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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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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就是谁有权给以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谈谈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中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一、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以下简称处罚主体),是指享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承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后果的能力。它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享有行政处罚权力。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力是成为处罚主体的重要条件之一。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