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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王利明 《法学论坛》2001,16(1):3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第 1 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这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 ,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 ,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  相似文献   

2.
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  相似文献   

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作为合同的保全措施,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发生,因而并非每个具体的合同都有代位权的存在。《解释》第11、12、13条对代位诉讼的条件作了规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同时《解释》第21条也确立了请求数额的规定,《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构筑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框架,规范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条件,但存在着许多不足。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前言 《合同法》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建构了完整的债的保障制度体系,[1]并使债的保全制度从法学理论走进了社会生活,填补了法律空白,同时,《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为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2]  相似文献   

7.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8.
关于代位诉讼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辨析代位权诉讼与代位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公告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称谓定位不够准确,准确的定位用语应为“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9.
传统民法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一般规定。虽然在民法通则前后的立法文件中出现过代位一词,但学者认为1999年《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正式建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代位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责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田债务人员担。”该法条首次将代位诉讼以法律的形式明示规定了其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操作,尚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试就代位权的行使及相关的程序问题,结合有关的法学理论,从诉讼角度,作如下探讨。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原告(代位人),是代债务人…  相似文献   

12.
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理论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为债权人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代位权。这无疑对保证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  相似文献   

13.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为四大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的地域管辖,就是规定按国家行政区划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地域管辖又可以分为四种:即一般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民事诉讼一般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管  相似文献   

14.
代位权的程序保障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正式建立了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代位权,则需要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完善。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及立法概况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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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翔 《河北法学》2008,26(2):127-131
环境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其审理结果不能仅满足当事人的公正性要求,还应当满足社会的公正性要求,这要求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专属管辖。虽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民事诉讼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但实质上已在实行专属管辖。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对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作出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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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诉讼主体的确认●张仁明票据纠纷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在管辖方面,它属于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案件的审理方面,若诉讼双方不是票据直接当事人关系(即原告状告的不是...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文通过对代位权含义、性质、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分析,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而采纳"直接受偿规则",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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