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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ian Politics and Law》2013,51(1):38-50
The increased role of the courts and enlarged judicial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s enunciated in the USSR Constitution constitute a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oviet socialist democracy. As we know, the notion of appealing to courts the acts of administrators was propounded by the founders of Marxism-Leninism themselves. (1) In the USSR, the foundat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xecutive were established in the earliest years of Soviet power and were developed in the decree of the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TsIK) and 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 of April 11, 1937 - establishing judicial supervision over the activities of financial bodies in recovering from citizens arrears of federal and local taxes and levies, compulsory salary insurance, and local-option taxation - and in the Statute on Elections to the Supreme Soviet of the USSR affirmed by decree of the USSR TsIK of July 9, 1937, granting citizens the right to appeal to courts decisions of executive committees of soviets on refusal to make corrections in lists of voters. (2) This institution was subsequently developed i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of the USSR and Union Republic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des of the union republics establishing procedural rules for trial by courts of cases arising out of relationships at administrative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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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养老权经历了从国家的恩惠施舍到基本权利的转变,本文拟从公民养老权的涵义及其权利属性出发,探讨公民养老权的可诉性,并就我国对公民养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作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害人对诉讼信息的知情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被害人的知情权蕴涵着丰富的程序价值,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已成为刑事诉讼基本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较为周详,涉及到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知情的范围较为有限,而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称。以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为参照,借鉴境外的立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切实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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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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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实现之程序机制——以当事人诉讼权保障为侧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5,(4):41-55
司法公正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机制来表达和实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之构成司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程序机制合理界定两者的程序角色,为当事人诉权实现提供便利的程序机制,充实对当事人实现诉权之程序制度,适当强化法院对当事人诉权实现之程序保障义务,司法公正之实现便具备了程序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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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作远没有达到现代法治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司法透明度无疑是不够的。之所以强调透明应有必要的限度,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障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不仅存在,而且日趋多样化。有鉴于此,立足公开审判,以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对知情权等权利与隐私权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探求在二者之间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促进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得到更为全面的落实和更为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透明,公开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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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治实践来看,法律乃是理性有限的人类的建构之物,因而是恒有缺陷的;从法律规范之要求来看,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就国民的期待而言,司法必须伸张正义;从司法的运行机制来看,司法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规则制定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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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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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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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裁决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解决裁决自身的合法性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原来的民事争议才是其最终目的。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对于行政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在实践中诱发出不少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行政裁决的法律定位等方面看 ,极有必要赋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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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监督权的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与行使公诉权和侦查权同等重要和必要。然而 ,从目前实践看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缺乏应有的权威和独立性 ,缺乏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强制性的手段 ,作用范围狭窄 ,监督效率不佳 ,存在严重弱化的表现。这种现象的存在 ,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权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因此 ,客观分析这一问题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诉讼监督权的对策 ,在现阶段显得尤为必要。一、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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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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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国际司法准则与跨国法律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害人权利经历了一个从衰落到重新重视的过程。出于对过去的反思,国际社会试图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以欧洲为代表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联合国的全球性司法准则,其中以欧洲的区域性法律保护机制和准则最为完整和完善。这些国际司法准则包括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个方面,为我国构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当借鉴国际准则,完善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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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权是诉讼法确认的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树立司法公信、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关键要素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该权利,任何司法改革都不是忽视当事人该权利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该权利的保护并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引起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强化责任来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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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制度与刑事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建议权制度是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将增加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量刑公正的实现.本文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现状以及刑事案件的量刑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的做法,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可行的.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的必然延伸,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会削弱法院固有的审判权.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推广量刑建议权制度会遇到来自方面面的阻力,但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这一司法改革的主旋律下,通过各方面配套制度的相应改革,消除这些阻力也是指日可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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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审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保护力度不够,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维护稳定的法制秩序,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教育水平和全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符合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国际化潮流。从造成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的原因出发,完善宪法、宪法性法律、加强司法保护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但归根结底,发展经济,增加教育投入是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根本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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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佳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佳方式。一方面 ,它是由权利本身的缺陷所决定 ;侵权是必然发生的 ,因此救济权利成为必要。权利救济的最佳方式是司法救济。另一方面 ,它是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 ;司法具有中立性 ,司法过程是建立在正当程序基础之上的 ,以及司法判决是由合格的法庭和法官作出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