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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出发,现代人格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在《民法通则》确认的人格权基础上,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确认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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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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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规制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于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的重视程度是有史以来最为关切的。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还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参差不齐。本文对公民人格权利法律保障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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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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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的规定方面有很大完善与丰富 ,信用权和隐私权已独立成章。特别是隐私权终于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加以确立 ,对于保护公民个人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享有“独处而不受干扰”的私密空间以及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披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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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秀作为日前愈演愈烈的娱乐形式,在娱乐大众的同时,也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对模仿秀行为调整存在诸多的缺陷.若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须承认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并逐步确立人格权商品化制度,以期填补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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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加大、传媒技术的发展、防范技术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立法不完善等对新时期人们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建议从依靠科技手段,克服隐私权保护技术的滞后性、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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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致力于使社会更加和谐,它内在蕴含着保护一般人格权的精神。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一般人格权在促进和谐上的重要作用。同时,利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时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各方面发展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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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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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人人格权也被社会各界慢慢的认同。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人格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不同于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财产权的一项民事权利。所以本文中,从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发展,法律特征到各国的的民法保护,对法人人格权及其保护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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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物是一种新型物质形态,因其凸显人格利益而明显区别于普通之物,司法解释和实践已为人格物的确立及规则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并确立了透过物之形态实现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机制。但人格物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并不为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所包容,经检视与探寻,若能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一开放性的人格权制度,则人格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当从一般人格权条款中得到合理支持,以补充传统民法理论于此规范之不足。相应地,人格物理论与制度体系的建构将为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新的素材并促进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现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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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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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公开权是人格利益商业化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美国在其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并统一了对形象公开权的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事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而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利用,并不是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所能涵盖的,用传统人格权来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已经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因此,探讨并逐步引进形象公开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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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不断拓展人类活动的自由空间,引发新利益的出现进而生成为一种新权利。通讯社交利益是通讯号码纠纷指向的第三维,指在通讯网络系统中,主体拓展、维系或变更通讯网络中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为主体带来的满足或价值。通讯社交利益具有独特性、独立性和易损性,需要设权保护。号权是通讯社交利益的权利表达。号权是一类新兴人格权,其提出亦丰富了宪法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号权与通信权、姓名权相似或相关却不相同或相隶属,与隐私权联系密切却不重叠或交叉。由此应重新梳理通讯号码上的权利谱系,并协调其间的权利冲突。我国应在人格权法、电信法等立法中纳入号权并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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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是当前立法面临的问题。人格权是私权、专属权及非财产权。人格权以人格法益为客体,人格法益可分为安全、自由、尊严及人格标识四类。各项人格权可按此标准分门别类,从而形成科学的人格权体系。此外,基于概念和法律体系的通盘考量,"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应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所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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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隐私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在民法典中确立人格权制度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只有保证了网络的安全和个人的隐私权,电子商务才能真正展开和蓬勃发展.从效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等方面考虑,网络安全和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应该纳入一般的部门法当中.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制度兼具了现实和历史意义.网络无国界的特点决定了有关方面的立法需要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所以网络技术拓宽了国际法的发展空间.个体面对计算机的事实内涵了道德因素是网络安全和隐私的根本保障的逻辑必然性.由此也显示了网络技术的文化与道德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