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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3 毫秒
1.
知识产权引诱侵权与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教唆侵权常混为一谈,但并不能为后三者所吸收,应当有自身独特的规则体系。对知识产权引诱侵权的构成与判断,需要分别从引诱行为、关联关系、意图方面进行要件考察,并根据侵权客体差异有所侧重。知识产权引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按份责任为主,按份责任原则以引诱方侵权获利为赔偿额计算标准落实;当存在强关联关系,同时,直接侵权责任人可一并追诉时,适用单向的连带责任;关联关系较弱时,引诱方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建议我国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上确认引诱侵权这类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司法系统条线指导明确成立标准,并以责任承担专项司法解释来规范包括引诱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
顾然 《法制与社会》2010,(25):248-249,251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范围的扩大,新闻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对此,本文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3.
张建波 《山东审判》2003,19(3):79-85
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是指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是解决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其合理运用,不仅有利于确定名誉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新闻媒体发挥其监督、宣传作用,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应从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四个方面来认定,但鉴于新闻名誉侵权固有的特点,譬如侵权主体的多重性、侵权客体认定的复杂性以及侵权行为形态的多样性,笔者试图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出发,以期详细探讨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雇主责任是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法侵害第三人时,由雇佣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有别于-般侵权责任.2003年我国首次在侵权法中确立了雇主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但该条简单的司法解释,难以对社会生活中模糊复杂的雇佣关系和雇主责任加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必须从明确界定雇佣关系的范围、区分雇主与雇员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确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允许受害人直接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雇主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侵权法领域的立法带来挑战。网络侵权责任无论在责任构成还是责任承担方式都存在着特殊之处。因此,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的概念以及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完善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7.
由于医院过失发生医院感染致人损害,依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医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约责任;依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理论,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法上,受害人可选择合同责任也可选择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通常选择侵权责任更有利。  相似文献   

8.
新闻机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豁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过错而使报道不实或评论不客观以致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均有其特殊性。新闻机构由于承担传播新闻的宪法使命,即使发生新闻侵权,也享有责任豁免的一些特权。  相似文献   

9.
侵权是日常生活中的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当侵权发生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成为了需要集中精力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落实到责任,才能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抗辩事由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是侵权责任承担当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只有完善了抗辩事由,才能使侵权的责任制度更加完备。本文从抗辩事由的概念、地位、类型和立法建议这几个方面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雇佣人侵权行为责任系指雇佣人对于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雇佣人侵权责任涉及雇佣关系的认定;雇佣人侵权责任中受雇人的过错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在有过错和无过错情况下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雇佣人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和雇主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婚内侵权会给夫妻双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很大影响,我国婚姻法可以从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与夫妻协商解决处理问题等方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12.
潘运华  叶知年 《河北法学》2014,(11):158-164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形式上看固然已经从传统债法体系中独立出来了,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传统债法依然息息相关。学界中,既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突破,也有学者认为其只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而已。有鉴于此,从债的基本属性——即相对性和给付性入手,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做一探讨,以期揭示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本质都可能为债。  相似文献   

13.
杜鹏 《法学杂志》2016,(2):61-69
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以及新兴媒体的蓬勃涌现,致使新闻侵权现象愈来愈多,对新闻侵权的研究也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的规制首先需要界定新闻侵权的责任类型与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抗辩事由.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名誉侵权、肖像侵权和隐私侵权,不同的侵权类型需要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抗辩事由,需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已经引起法学界广泛的关注和探讨。为了推动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本文欲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行政赔偿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应予赔偿的损害事实的范围,以及应予免除行政侵权责任的负责范围。一、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行政侵权行…  相似文献   

16.
林浩 《法制与社会》2012,(17):289-290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错能力,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过错的认定上应采取低于成年人的客观判断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取德国模式的立法例,规定过错能力,让未成年人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同时辅以公平原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达到兼顾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徐微  张敏 《证据科学》2004,11(2):100-104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而如果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民事侵权行为与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常发生冲突,新闻机构承担着舆论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维护其新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讨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免责事由,为新闻媒体正常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当前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立法意义凸显。准确区分新闻名誉侵权与新闻隐私侵权有助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的选择;明确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界限,应弱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并确立新闻主体的审核权用尽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积累有借鉴价值的案例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更正与答辩作为新闻媒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以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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