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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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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合伙型联营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规定来看,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即只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才可以成为合伙型联营合同的主体,又据《民法通则》的第41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相似文献   

2.
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3.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  相似文献   

4.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对于联营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作了专门的原则规定。本文拟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对联营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特征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一、联营法律关系的由来与发展联营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走上我国的经济舞台,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后开始的。  相似文献   

5.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118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项、国务院在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4条只规定了共有人、承租人、合伙人、联营方、公有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来作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本大试就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谈谈看法。一、一审程序中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8.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2条规定,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共同出资为基础,共同经营组成的新的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组织形式在许多地方大量涌现。但是其还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及债务清偿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表面化和不系统的阶段。因而客观上造成了经济交往中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也影响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以本文就合伙型联营的债务形成,债务承担的原则以及在正常和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等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有时指一种合同关系,有时指一种共同经营组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一是由公民(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经营组织。前者为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后者为公民的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  相似文献   

11.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 评《物权法草案》第三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轶 《中外法学》2006,(1):36-43
<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现行民事立法是以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体系。有关物权保护制度的一般规则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83条、第106条第2款及第3款、第117条和第134条第1款及第2款。在《民法通则》的上述各项规定中,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以及第134条第1款可谓是物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确立了一种不同于  相似文献   

12.
法人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析别:首先,从联营章程上析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不管是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都必须有联营章程。所以,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时有章程,并如实记载有关事项,则根据章程即可判断其联营方式。如根据联营成员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看联营是否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看,联营是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等看联营的机构是否独立完整,联营机构的负责人有否具备法人  相似文献   

13.
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我国现行调整联营关系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之改革时期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关于联营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之处。本文拟就联营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联营主体扩展、半紧密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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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事由之一。现结合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界定及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以及2002年起草的民法草案第103条的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一般认为,"当事人提出要求"与"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分别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主体分别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因此,《民法通则》中所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指权利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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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专业化协作的需要,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联合经济组织,以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分享利润和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联营这一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的产物,是横向经济联合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存在于联营法律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联营的分类。对于联营的分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不说理论界所存的分歧,仅就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联营分类也各成一体。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分类,即是国务院经济法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分类和《民法通则》中的分类。前者将联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类型(第二条),后者则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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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组织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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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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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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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0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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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民法通则》作为制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根据之一,主要是规范和调整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关于公民的民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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