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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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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甬 《法制与社会》2012,(7):269-270
P2P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同工作,互通有无.但是在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P2P技术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以版权侵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明确使用P2P技术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与该技术相关的各群体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相似文献   

2.
P2P技术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崔立红  郝雷 《法学论坛》2006,21(2):90-95
上个世纪末以来,以Napster为代表的P2P软件的迅速兴盛,在导致P2P技术迅猛发展并打破了传统的以服务器为中心的互联网格局的同时,在版权领域也引发了一场又一场侵权与反侵权的较量。本文在详细解读P2P技术的基础上,从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其各自应负的版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对P2P技术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3.
P2P技术自1999年诞生以来,由于其技术的本质特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过争议,这在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人们对于P2P很难给予一个准确和公平的判断,从而导致对P2P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以及如何认定侵权模棱两可。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技术的认识也日渐清晰,对其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结合中美典型案例分析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P2P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以期为将来P2P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P2P软件开发商法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P2P软件的广泛应用,在方便网络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用户在使用P2P软件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利用软件功能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由于软件用户较为分散且数量较大,知识产权人直接追究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困难,转而要求软件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一系列P2P软件的侵权诉讼。究竟P2P软件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从法律上厘清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对P2P软件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栾雪 《法制与社会》2012,(19):246-247
由于信息网络开放的环境,版权人的利益受作品自由传播所带来后果的威胁.在此争议之中,判断P2P软件的提供者是否侵权,他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平衡利益机制至关重要.此文通过分析确立了其间接侵权与应承担的责任,并对P2P软件侵权现象的改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网络技术孕育出了新的作品传播方式,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的产生,也就意味着新的侵权模式的出现.P2P网络开启了网络时代新纪元,而用户在享受其方便快捷的同时,却将网络资源共享的问题推到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缘.本文通过分析享有解决途径,总结出侵权认定原则,并引入节点控制技术,为更好解决网络资源共事问题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8.
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促进了信息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复杂的P2P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P2P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有P2P用户利用P2P软件非法传输作品时,P2P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帮助了该P2P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当P2P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将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论已久的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做出了判决。最高法院清楚地指出:“索尼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这样,自“分散式P2P技术”问世以来,围绕着P2P 软件提供者法律责任的争议终于划上了句号。而21年来有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最终的澄清。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本刊在上期刊登了《“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一文后,本期继续推出《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该文更加全面的介绍该案的背景、影响、意义,希望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该案。  相似文献   

10.
P2P技术是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它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直接的资源共享。随着P2P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显得愈加力不从心,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可以说大势所趋。我国应借鉴他国的有关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建立起我国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P2P技术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1.
P2P共享的合法性——从巴黎法院裁定的一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介绍个人使用P2P共享合法及其对网络版权的挑战的基础上,从P2P共享合法的社会基础及无悖TRIPs协议出发,探讨最大限度保证网络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王迁 《知识产权》2004,14(5):9-13
大量网络用户使用P 2 P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使用P 2 P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P2P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P2P文件交换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P2P文件交换对著作权立法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对P2P文件交换各方主体的行为会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分析,并对P2P文件交换中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康建辉  单宇 《知识产权》2007,17(3):78-82
P2P软件的应用对版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从P2P软件的分类入手,针对P2P软件开发商在数据传输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结合中外有关侵权案例,论述了P2P软件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2004年8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被告GROKSTER 公司和 STREAMCAST 公司不应对侵犯原告音像制作组织(METRO-GOLD-WYN-MAYER,下称 M-G-M)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而该法院2001年2月对美国唱片协会和唱片公司诉 NAPSTER 版权侵权案的终审裁决是:认定网站构成帮助和替代侵权,要求 NAPSTER 公司停止侵犯版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上述两个案件均涉及于P2P 技术形式,由于服务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别,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究竟是美国法院的态度改变,还是法律规定使然?!本文通过对两起美国案例的评析,提出我国对P2P 技术涉及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本文由P2P技术合法性争议得出确定该技术合法性的标准,并根据P2P技术类型划分了责任认定体系,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最后,在归纳发达国家的防治对策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解决P2P技术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潘晨 《法制与社会》2012,(9):270-271
P2P技术因其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客体的广泛性、传播过程的难控性导致著作权侵权.P2P侵权行为应从用户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下载三个环节加以认定.P2P技术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要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规范P2P软件和网站的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论已久的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做出了判决。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两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应该为他们的。P2P软件承担协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并确立了判断版权侵权的新标准——积极诱导标准(active inducement test)。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索尼案做出了澄清,从而纠正了下级法院对索尼案不恰当的理解。鉴于目前P2P软件在我国也被广泛使用,并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相信本案判决对我们更全面地理解P2P软件制造商、销售商的责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在数据传输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结合有关侵权案例,就开发过滤系统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做出分析,论述了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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