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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2004]14号司法解释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来区分“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并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违反债权相对性原则,也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必须予以匡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当事人的名称和诉讼权利,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寻完善保护工程承揽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路径。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判决的执行中,执行发包人的财产不受其他案件冻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债权的阻却。发包人依据生效判决给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属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破产财产。【案情】申请执行人:杨启平。被执行人:江苏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  相似文献   

3.
徐秀月 《法制与社会》2012,(18):245-246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分包人、转包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等,当这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往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正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4.
基于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范畴,指出在船舶挂靠经营下,船员工资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但挂靠的个人和被挂靠的公司对船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该工资请求仍享有船舶优先权;未持有相应证书而上船工作的人,其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与船员工资无异,应赋予其船舶优先权;当船舶拍卖款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容易诱发以船员工资为内容的虚假确权诉讼,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排除虚假诉讼的干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5.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总体上属于发包人市场,转包人既可以通过转包节约自己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投入而获利,还可将工程质量的风险转嫁给他人,因此建筑市场上挂靠、非法转(分)包的问题较为突出。挂靠、非法转(分)包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的后果一是上游企业坐收渔利,层层盘剥,下游实际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  相似文献   

6.
李慧 《人民司法》2022,(35):67-69
<正>【裁判要旨】基于船舶的登记对抗主义,针对挂靠情形,在权属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认定挂靠人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若被挂靠人未经挂靠人同意,擅自向银行抵押挂靠船舶,作为商主体的银行,应对挂靠船舶抵押权设立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挂靠船舶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7.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成立施工队,挂靠在有建筑资质或信誉好的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承接工程,利用该企业的资质、信誉,赚取高额利润,被挂靠者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近几年来,在大规模重新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情形不断增多。这既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相关诉讼案件的大  相似文献   

8.
周凯 《法律适用》2011,(4):50-55
近年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呈高发态势.这类纠纷大多发生于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日益普遍的背景之下,一些挂靠建筑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频频引发债务纠纷.~[1]所涉债务应由建筑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抑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专门针对船舶挂靠经营的规定,这使得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意见难以得到统一。北海海事法院对2000年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纠纷进行了审理,其中涉及对船舶挂靠经营侵权责任的处理,该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合法行为;就挂靠人经营中所致的侵权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是责任主体,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呈高发态势,这类纠纷大多发生于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背景下,一些挂靠建筑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经常引发债务纠纷。所涉债务应由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 ,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 ;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 ;其主体应包括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 ,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 ;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 ;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 ,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该权利具有追及性 ;其受偿顺序在抵押权之前。  相似文献   

12.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的索赔较少,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等方式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而言就困难多了.因此,对承包人来说,如何在工程施工中预测和发现索赔机会,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从而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已日趋重要.  相似文献   

13.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产生于工程实践并逐步发展而来,法律上经历了从否认到逐步认可的过程。本质上看它是公司承包制度在有资质要求的企业中的变通,这一制度满足了当前建筑业的需求,广泛存在于并还将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于工程实践中;然而内部发包人的"控权"要求与内部承包人的"放权"需求之间的冲突、内部发包人监督监管义务的履行保障、内部承包制与挂靠之间的界限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该制度将很难发挥出应然的效果。市场需求催生法律制度,正面引导这一模式的发展,划定内部发包人的监督管理义务与内部承包人自主经营权的界限,保证内部发包人监督管理义务落到实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秦炳辉 《山东审判》2013,(3):98-102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建筑和安装达成一致,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建设工程合同。探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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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给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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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中的挂靠行为(一)挂靠的定义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并非一个法律定义。关于挂靠的内涵,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提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014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将挂靠明确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其主体应包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用其担保的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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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甲与乙运输公司约定,甲将其车辆挂靠于乙运输公司,以乙运输公司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甲向乙支付挂靠管理费。在挂靠经营中,甲车辆交通肇事致丙人身损害,形成纠纷。从审判实践来看,涉及车辆挂靠经营的民事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车辆挂靠经营内部纠纷,即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因挂靠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车辆挂靠经营外部纠纷,即挂靠人、被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活动中与第三人所产生的纠纷。上述纠纷是车辆挂靠经营外部纠纷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即挂靠车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大的分…  相似文献   

19.
王勇 《人民司法》2012,(12):32-34
【裁判要旨】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该雇员有权选择自己的救济路径,即该雇员既有权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权向建筑承包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徐清 《法学》1990,(10)
随着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公民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法人单位以及车间、班组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个人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所有者为发包人,公民个人为承包人;发包人将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必要的流动资金发交承包人,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利润除按约定比例向发包人提交承包金,按约定提取公共积累外,其余全部归承包人个人所有;被承包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其承包期限内的债务和亏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发包人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发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代偿承包人债务的责任。若承包经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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