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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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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月报》2009,(10):75-75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某事业单位人事处的负责人,为了优化管理,从前年起我单位就将办公楼区的车库作为项目,承包给了编内人员李某,并签订了书面承包协议。上个月,有两名自称是地上车库管理员赵某亲属的同志来到我部,要求我单位支付赵某1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了解,赵某是车库承包人李某刚刚从劳务公司招用的地上车库管理员,由于对车位升降机操作生疏,导致工作失误,工作中受伤入院。我部在与承包人李某核实情况时得知,赵某是他从劳务公司招用的派遣工,且赵某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专家,在此次事故中,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赵某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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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月报》2009,(6):75-75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您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公司在去年10月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对公司的部分基层员工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上个月,一位被派遣员工在给客户送文件的路上不幸发生了机动车事故,我公司得知消息后,及时赶到医院并垫付了2000元的救治费用。两周后该员工身体痊愈,又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但是,在该员工回我单位办理销假手续时,带来了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单据,要求我公司予以全额报销。在遭到拒绝后,该员工又多次找人力资源部理论,给部门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请问此事该由我公司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来处理?如何处理?该员工此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就医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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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4日,范某与江苏省苏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派遣范某到巴拉斯塑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巴拉斯公司工作。同年4月28日,巴拉斯公司作为甲方、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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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用,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今年派遣业务冷淡,外派工作时断时续。我们干活不多,等待时机,没有离开。派遣公司应否给我们发些生活费,解决我们遇到的生活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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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用工更为谨慎。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规避劳动法律风险、降低人力成本的法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的青睐。如今在金融危机影响的持续蔓延下,企业纷纷采取了降低成本、压缩编制的战略,劳务派遣则更是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本刊以前对劳务派遣做过多次探讨,但在新的形势下,劳务派遣的存在价值有什么变化?劳务派遣公司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对于不合格的被派遣员工如何界定和处理?对于因公负伤或患病的被派遣员工如何对待?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条分缕析,帮助用人单位合法规范地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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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就派遣劳动者一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约定,其相关内容既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所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对派遣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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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论述了劳务派遣中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在评析《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有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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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2009,(2):36-36
[案例]:钟玫等6名女工是2004年6月进入远程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转眼到了2008年6月,远程公司考虑钟玫等6名女工懂技术、有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必须继续留用。可由于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能继续用工又能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远程公司领导一番商议后,有了“妙招”:先与劳务派遣部门达成协议,让钟玫等6名女工进入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将钟玫等6名女工派遣到远程公司上班。为了不丢掉此份工作,钟玫等6名女工当时只好屈从于远程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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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在某企业工作已经9年多了,2007年11月,该企业要求我提前解除合同,说不是不聘用我了,只是变换一下形式,让我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由谊公司派遣到原企业工作.并由该公司为我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也不会发生变化。请问,企业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同意变换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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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这种特殊关系,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面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主张,出于认识上的误区,两家单位往往是互相“踢皮球”。那么,派遣工被侵权时,究竟该由哪家单位担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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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作为派遣机构的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工作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同国外相比较。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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