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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算起,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第三轮。如果用法官的形象做个简单的比喻,一开始是穿起法袍,拿起法槌,后来又强调放下法槌,走向“田间地头”。现在,“职业特点”、“司法规律”等提法预示着,司法改革再次回归到“职业化”这个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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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人员交流日益密切,由此产生的两岸民事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加,为规范两岸交流交往商签两岸民事司法协助愈显必要。2009年4月26日两岸两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同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标志着两岸司法协助步上一个新台阶。本文试就两岸民事司法协助(本文不含涉港、澳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内容等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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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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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是其两个显著特点。恢复性司法作为西方国家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以“实现修复正义”和“重塑社会和谐”为基本目标的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代表了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新趋向。尽管我国司法制度对恢复性司法这一新的司法模式尚未明确认同,但是这种模式实际上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特有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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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深圳市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成为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纲要》提出了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两个阶段的目标:在未来十年里,深圳将建成东南亚地区的明星城市、亚太地区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至205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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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第四点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对于推动整个司法领域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必须对巡回法庭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制度上,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巡回法庭制度,确保巡回法庭能在实际中实现其目的,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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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上,统一部署在18个中院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少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庭统一审理。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大规模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意义在于能够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改革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防止少年法庭特色丧失,如何避免少年综合庭改革仅成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之间受案范围的调整,因而适应时势,发扬特色,发展与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机制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理念和成功的审判制度,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情况,对案件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发展和完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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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近日经中央同意印发,对未来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全面规划。这是新世纪第二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虽然近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出诸多举措,而在提名环节改革步伐相对慎重。这恰恰是至关重要的。差额选举本来作为推行基层民主的一种尝试,应当赋予每个投票人神圣的权力与职责,究竟谁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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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后的成功教育和挽救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探索借助多元力量,积极进行司法矫治,逐渐被一些司法实务者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基于垦利县法院探索实行的“判前心理理疗”和“判后审矫衔接”两项制度,就人民法院帮教犯罪青少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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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短长,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进步。司法改革也是如此。中国的司法改革,既要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也应当了解外国的司法改革情况,借鉴他们行之有效、同时也符合中国国情的经验,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