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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张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176-180
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差异的地方,本文在侵权责任制度一般规定,侵权行为规定,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与越南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的越南侵权责任制度主要特点,这样有利于两国法律上的交流,也有利于两国各自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尉兰琴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71-73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文章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完善相关的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苗延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61-68
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6.
陈永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3):33-37
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我国学界颇有争议。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责任共同构建了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15-124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春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0,(2):34-36
我国合同法在吸收以前立法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方式上强调继续履行,对违约金的性质主张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规定了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预期违约制度等,从而完善了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曹婷婷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2):69-75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仍是一个难题。本文从不同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具体事例和国外先进做法,认为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独立于交易双方,其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以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应适用免责事由,以衡平主体之间的利益,改善网络交易环境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陈静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86-192
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以过错责任为标准,表现是: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为特例。其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范作用不能完整体现。对侵权责任中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价值判断进行甄别,以客观构成要件之共性为前提,主观价值判断即归责依据的多样性为核心,提升该理论的概括性,完善其作为侵权行为基本行为制度的指导地位。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祥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22(1)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机制、制度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中国却未受欢迎。即便如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任意性责任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有利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是最有效的保障措施,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2.
薛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75-79
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上"永久禁令"制度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应当重新思考,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13.
高明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50-52
文章对一起“热污染”案件的判决依据和结果提出了质疑 ,该案中法院认为 ,我国目前对热污染没有相关规定 ,把该案定性为“热污染”案件无法律依据 ,但被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依据民法相邻关系准则和公平原则 ,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作者认为 ,我国关于热污染并不存在立法“空白”,只是不完善而已 ,将本案定性为热污染损害侵权案件有法律依据 ,本案应按污染侵权案件的规则处理 ,如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 ,这样的处理结果更符合立法精神 ,更趋公平。 相似文献
14.
以环境要素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为基本标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此类环境污染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赔偿范围上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 相似文献
15.
杜称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74-17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相似文献
16.
构建我国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两种方式对环境污染进行救济,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化救济方式——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7.
胡晓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79-84
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农民跪求别再建"污企"》照片的出现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缺憾。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才能强化执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才能最终防止受害人仰赖"苍天"保护其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卫智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4):49-53
面对纷繁复杂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现状,本文认为,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实现对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达到使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等,都受到该制度所形成的有机网络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姬新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2-48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20.
王振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2):55-57
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体系指导下的四要件说,然而,这一认定标准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似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对于绝对权利而言。通过对绝对权利的法理分析,建议引入无损害结果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传统认定标准之不足的有效措施,从而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体系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