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宏观性、整体性式的方法论思考有助于深刻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应采取无因性原则,同时吸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即排除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另外,物权行为理论应建立在平民生活基础上。  相似文献   

2.
关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 ,物权变动也越加显得重要 ,而物权变动所带来的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亦成为焦点所在。具体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针对理论界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所持的四种观点进行了适当的评析 ,摒弃善意取得制度 ,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托、特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完全客观化的模式对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有因性模式下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时因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不公平。善意取得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可以避免无因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由于物权行为的难以把握性、不确定性并考虑到国外法学的发展趋势,不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原则不同于分离原则。在构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具体民法制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差异。  相似文献   

5.
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观点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各有其优点,相互间不能够彼此替代。为了鼓励交易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应当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兼顾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有其缺陷,而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上有其优点。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单一的形式主义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7.
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方面,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还是采公示公信原则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将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对二者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公示公信原则存在的经济合理性,简述了在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公示公信原则已经远远胜过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8.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由来已久,德国民法提出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模式,是对传统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冲击,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隔离开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基于该原则更侧重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目前为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该理论在我国也引发了立法与学术界的大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是否能够发挥其预期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考究。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构成要件及其无因性等方面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最后,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买卖中物权行为是独立存在的 ,它与债权为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 ,善意取得固然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但绝不能以善意取得否定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11.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诚实信用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商品交换,作用于市场且离不开市场。市场经济的本质蕴涵了对诚实信用的需要;同时诚实信用是商品交换或市场经济作用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完善有利于培养遵守契约的观念和文化,从而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与财产权制度紧密相关。财产权是信任的基础,也是影响信任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完善财产权制度,塑造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相似文献   

16.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尚无不动产强制拍卖相关立法,强制拍卖的性质亦未有定论.法院在拍卖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不动产时,不具体区分拍定人的善意或恶意,严重忽视不动产第三所有人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不动产强制拍卖立法中,应扩张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健全不动产第三所有人救济制度,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不动产第三所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财产权的转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其信用体系之保障向为各国法律所关注。普通法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英美国家确保本国不动产财产权转让信用秩序的重要制度。普通法系的登记法有四种类型 :通知型、登记优先型、登记优先 -通知型和宽限期型。进行了登记的不动产契据对不特定第三人具有优先效力 ,按照推定通知规则 ,只有履行了查询义务的买受人才能成为善意买受人受到登记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法律关系不仅是法律事实的法律后果,本身也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和变更的法律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法律将婚姻关系持续的事实规定为不同的法律后果,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要求.在克服法律的困境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扮演着当事人行为准则和司法原则的重要角色,同时我们也需要立法的自我回归.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