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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实践中,探望权却遭遇到了诸如抚养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以及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探望等种种“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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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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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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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探望权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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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孙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或母的探望吗?读者汤燕汤燕女士: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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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卧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2):102-106
《婚姻法》应把探视权规定为“相聚权”,并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展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近亲属”。探视权可以中止,亦可以限制;探视权和抚养权之间关非互为条件;探视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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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因探望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制度,它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实现非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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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兼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但没有明确未成年子女权利主体的地位。正确地理解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明确未成年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才有利于整个探望权制度的构建, 才有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和探望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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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中。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缺陷。这就需要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给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以及重视未成年子女意愿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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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邻居孙老太太的儿子李天与儿嫣了某于1995年离婚后,孙子李—一直由李大抚养,丁某每月付抚养费。但由于李大单身一个男人,不能很好照顾儿子,故李一实际上由奶奶孙老太抚养,和孙老太一起生活,丁某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一今年2月,李天因病去世后,丁茶就找孙老太商量,要求自己抚养李一,但孙老太想让孙子仍取地牛活,不同意把李一还给丁某。请问这样合法吗。孙老太能不能抚养自己的孙子?郑州读者周郑周郑同志:首先告诉你,孙老人不能抚养孙子李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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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今年24岁,在某工厂上班。今年儿子要结婚,非要我们负担结婚费用一万元不可。我们夫妻皆在同一商场上班,工资不高,一时无法凑足一万元,儿子就与我纠缠,以致影响我们夫妻感情。请问: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应承担哪些义务?是否必须负担子女的结婚费用?读者:单惠珍单惠珍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即是说,做父母的要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父母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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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离婚父母因见不到孩子,打官司要求探望的,十分普遍。但离婚父母放弃探视权不露面,孩子打官司要求父母来探望的,却不多见。那么,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可以放弃探视的权利吗?探视权,是权利,还是义务?江苏发生的一起12岁女儿要求与远在千里之外的六旬父亲相见的案件引出的热点话题,令人唏嘘不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