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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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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2.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3.
抵押登记期间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为抵押物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依抵押物的性质而采取了不同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抵押登记期间。而在抵押实践中,登记部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登记期间。这不但便于登记部门管理,而且有利于促使抵押权人注意自己的债权期限,及时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那么,应当如何界定此抵押登记期间的性质及效力呢?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认识,期望对抵押的实际操作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神益。~浦牌暨坛期间晚性质抵押登记期间为抵押登记的时间限制,其性质究竟如何?是抵…  相似文献   

4.
正确规定抵押期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限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同《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相比,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期间上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作法。对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则丧失了主张保证债权的权利。这表明,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可以…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共同抵押的立法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初步设想。认为我国的共同抵押制度,在范围上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在种类上应包括单一共同抵押和复合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抵押合同未有约定,则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共同抵押权人实现方式应以拍卖为主,且由抵押权人直接进行拍卖委托  相似文献   

6.
试论抵押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抵押权登记的理格依据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持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仅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所谓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报押权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两大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二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从目前世界各国…  相似文献   

7.
司欣刚 《中国公证》2009,(12):41-42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实现。它对保障债权人利益起着重要作用。经济往来中,几乎所有牵涉借款、还款的合同都附有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等)的申请,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8.
一、抵押登记有效期间问题的出现及见解分歧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就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船舶、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等特定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其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般认为,此类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即自登记之日起发生,但对于此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在目前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登记部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抵押登记簿及他项权证上登录抵押登记的有效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抵押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间,但相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抵押期间。同时,司法解释否认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这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表示质疑,在此就抵押期间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建立抵押期间制度的理论分析(一)物权法定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具有明显的强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1.
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既可以是期日,也可以是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时间,各有其计算方法和效力。决算期应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对决算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2年的法定决算期。  相似文献   

12.
流质契约禁止的原因与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流质契约禁止的原因与必要性魏淑君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于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则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所有,在学说上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  相似文献   

13.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极)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对这种约定,学说上称之为绝押合同,也称之抵押物代偿条款。从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明文禁止或明文规定为无效,则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227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及1149条、…  相似文献   

14.
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部门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制度。抵押担保已越来越受重视,并已成为银行对借款合同首选的担保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在抵押物登记中,因登记中的过错而成论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但审判人员对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部门的责任形式认识不一,以致诉讼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抵押物登记中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有三种:第一,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相似文献   

15.
王叶刚 《现代法学》2022,(1):109-124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8.
程啸 《财经法学》2015,(1):64-78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刘彦 《中国律师》2007,(5):80-81
抵押作为中国《担保法》规定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务的履行,促进交易的进行,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早期在立法上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致《担保法》确立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制度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这一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的准确认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本文拟对抵押登记效力作一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抵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目前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登记对抗主义。这种立法体例主张:一是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即抵押合同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登记只是将抵押效力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2117条即采取了这种观点。《日本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相似文献   

20.
刘振勇 《特区法坛》2004,(3):19-20,24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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