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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规制“二选一”垄断行为,首先要解决界定相关市场的问题。因多边市场构造下平台具有锁定效应、传导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传统界定方式面临商品功能界定困难、平台相关市场划分困难、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法失灵等困境。尽管如此,相关市场界定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其筛选功能有助于明确竞争关系、确定市场参与者、评估市场力。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一是区分“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保护创新;二是以平台核心业务界定相关市场;三是从典型案例中总结启示,包括需求替代定性分析与假定垄断者测试定量分析相结合、坚持透明度原则、探索线上与线下市场替代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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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98-107
互联网平台型产业对不同边的用户提供不同的产品/服务,且不同边的用户之间存在依赖性,因此,对于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何为产品、不同边的产品存在什么关系、应以哪一边的产品/服务作为界定平台型产业的产品市场,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都至关重要,直接运用传统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会遭遇挫折,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需要运用新思维去逐层厘清并加以应对。在对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经营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经营者的利润来源市场作为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依据,既排除了对基础(免费)产品/服务所构成的"边"的干扰,又为网络经济中不同的平台型产业之间划分出了清晰的界线,并有可能达到准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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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城事件折射了平台经营者定价的现实困境: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互补性等经济特点决定了平台经营以不对称定价为基本特征,但从法律角度看,实施免费策略的一边市场可能涉嫌掠夺性定价,而回收总经营成本的另一边市场又可能涉嫌超高定价。如何在分享平台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等正面经济效应的同时,恰当界定这种新型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其市场力量的不当利用,是平台经营者定价反垄断法规制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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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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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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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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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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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相关垄断问题更加复杂。从大数据的生产要素内涵角度认识其垄断实质,能够增强对潜在垄断问题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完善反垄断规制理论和法律适用。对其生产要素内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扩大了网络效应的外延形成大数据网络效应,网络效应的反垄断分析应当分别考虑传统网络效应和大数据网络效应的竞争影响,特别是注意两者竞争影响强度评估方法的差异;大数据改造了范围经济的反垄断适用,扩张了集群商品竞争相关市场界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最小产品组合界定法"的基础上增加集群商品适格检验,并重视消费者偏好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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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的若干问题:第一,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视角及实践的角度论述了"需求者"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含义;第二,供给替代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及运用;第三,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时,需要避免的几个重要误区:(1)单向替代下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误区;(2)需求价格弹性适用的误区;(3)SSNIP测试在适用中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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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百度案"和"360诉QQ垄断案"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应考虑双边市场属性及其交叉网络效应对其产生的影响;对互联网行业直接运用传统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往往失准,应当对现有方法进行修正;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建议解决反垄断执法体制与司法体制的衔接问题,设立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集中界定"制度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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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主要应考虑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供给的替代可能性等因素;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则是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市场进入的障碍等。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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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理论中,相关市场界定是判断垄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或滥用的依据。然而互联网双边市场概念的引入,使得本就繁乱不堪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复杂,网络交叉外部性又使产品需求替代变得扑朔迷离。加之《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让反垄断判案经验本就不足的中国法官更感到无所适从。在此情形下,反垄断的政策导向的重要性就此凸显,它不仅可以为法官断案提供指引,同时也是反垄断价值目标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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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正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①的前提,我国应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确立农村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主体资格。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判断应遵循主体要件标准、经营者控制力所及范围标准和客观行为标准。研究表明,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均影响消费者概念的变迁。消费者概念可重新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经营性行为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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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是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起点。互联网产品可初步区分为全新信息交换类产品和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传统商品,两类产品的市场界定需分别重视纵向互联网行业内与横向传统行业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非合并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可作为确认供应商市场垄断地位的间接认定方法,不应阻碍对直接损害竞争证据的考量。单一价格标准方法在互联网产品市场界定中具有局限性,应注重创新因素的考量以及时间市场的界定,着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并寻求市场界定可能的替代性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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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制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之时就不断争论与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关系以及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数据获取能力的差异而具有优势。前者的依赖关系是因平台在规则制定和市场进入上拥有相对力量所致;而后者则体现为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型竞争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市场力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保障个体的交易自由、防止私人主体的经济力量被滥用等效果。在功能定位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构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展与有效补充。在行为认定上,需要坚持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这一分析路径,结合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特性,综合考量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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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对我国法院反垄断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表明,相关市场界定中将需求替代分析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最主要方法,产品市场与地域市场受到同等程度重视,将相关市场作为一种事实对待,原告的证明责任较重,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视程度不高,质量还有待提升,说理不足与论证充分现象并存。规范反垄断诉讼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本文认为应当提高对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合理配置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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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反垄断法能够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相关市场界定中涉及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主要以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为研究基础.相关市场界定发展是同经济发展相伴随的,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从开始的需求替代分析法发展到同时考虑供给替代分析,再到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相关市场界定不断发展成熟.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市场界定仍将继续完善以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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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数据的积累和应用,而平台数据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在其商业模式的影响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围绕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产生了利益冲突。由于我国尚未确立数据相关的权利,现有司法裁判中通常寻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虽然此举是目前相对可取的模式,但实务中的正当性判定仍存在利益分配不平衡的情况,同时,一般条款亦存在适用边界不明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现有司法判定方式进行局部调整,将审视“搭便车”行为、关注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效果作为改进的一般原则,把相关市场界定和比例原则作为具体操作思路,再从多元视角分配利益格局,以进一步完善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