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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利 《中国审判》2009,(12):84-85
冯某于2006年2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止于2016年3月29日。2009年7月7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09年9月15日,四川省成都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达到减刑目的,伪装积极改造,在对其宣布减刑裁定后,该犯认为已经达到减刑目的,公然在监狱违规抗改,在服刑罪犯中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请撤销其减刑裁定,报送审理。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在审查减刑裁定中发现,罪犯朱某被裁定减刑后不久,司法机关即掌握其还有遗漏罪行。对于法院的减刑裁定是否适当,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减刑裁定并无不当。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受到表扬奖励,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朱某在服刑期间不能交代余罪,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请问:人民法院对有漏罪的罪犯减刑是否恰当?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王瑞青王瑞青同志:我国刑…  相似文献   

3.
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7)
劳改工作如何适应时代的发展,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课题。在劳改工作探求改革的进程中,建立“自然减刑”制度可为一项新的内容。一、自然减刑之概念自然减刑是指,对罪轻、刑轻或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同时作出自然减刑三分之一的裁定。如该犯人遵守监规监法,积极改造,表现良好,且服刑期与自然减刑期之和等于判决的刑期时,监管部门即执行自然减刑的裁定,予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罪犯孔某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余刑八年。该罪犯在一次劳动中脱逃。罪犯孔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以量刑过重为由申诉,结果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孔某有期徒刑五年。后孔某被抓获归案,依法追究孔某的脱逃罪时,涉及对原判刑罚的数罪并罚问题。按刑法规定,新罪所  相似文献   

6.
笔者在2004年参加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中发现,2003年已假释的罪犯李某在假释前监狱服刑期间曾殴打其他罪犯,属严重违规, 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但监狱认为, 假释裁定生效后,监狱要求撤销假释裁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意见。2004年, 检察院以公函的形式建议某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李某的假释裁定,但某中院回复认为  相似文献   

7.
减刑制度可谓目的刑论的产物。罚金刑的减免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减轻已经身受重大灾难的服刑罪犯之经济负担,有利于感化、改造服刑罪犯。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同时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但我国法律对"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具体内涵、减免程序的启动以及减  相似文献   

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  相似文献   

9.
几种特殊情况的减刑李岩,周瑛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减刑制度,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减刑,如服刑罪犯没有被关押,或是关押的场所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同,以...  相似文献   

10.
所谓减刑假释同步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它包括事前检察即对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改造表现的日常检察、事中检察即对监狱提请材料的检察以及事后检察即对人民法院裁定的审查。  相似文献   

11.
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是党和政府对能够积极投入改造的服刑罪犯和身患重病罪犯的一种奖励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关怀。但是,由于个别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被利益诱惑,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加大对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多年以来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转变和转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否则,很难准确地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创制的刑罚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反思,从制度上进行改革,使我国的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合轨。逐步减小减刑使用的对象和条件,扩大适用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罪犯改造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减刑的功能和作用,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刑罚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差,影响到减刑制度的适用效果,挫伤了服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本文力图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分析制度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方法,以促进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对于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投改后,监狱在呈报罪犯减刑时,对执行的起始时间有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一审判决之日计算。理由是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决的,执行时间应当从一审判决之日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二审裁定之日计算。理由是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时间。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投送监狱改造之日起计算。理由是监狱才是执行机关,只有在监狱服刑二年后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呈报意见。请问如何界定执行…  相似文献   

16.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相似文献   

17.
罪犯的减刑同社会支持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性。监狱惩罚制度和劳动纪律使罪犯很难建立起信任的人际关系,出于对亲人的信任感,罪犯更加倚重社会支持。建立监狱与社会支持的双向联系和沟通,改善监狱的服刑环境,让罪犯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体会到社会的人文关怀,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服刑人陆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陆某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期应从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问,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其执行日期?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曹现革曹现革同志: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要求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都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有关。我国刑法对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计…  相似文献   

19.
柳原 《中国司法》2014,(11):67-69
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20.
减刑制度相对于其他刑罚制度,实践应用最广。在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服刑犯罪人都可能受益于这项制度。它体现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效益性原则。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个别化,有利于对服刑犯罪人的有益改造。减刑的公平、公正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刑罚目的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宽泛和粗糙,亟待进一步完善,以使其适应我国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本文主要围绕监狱管理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对减刑制度引进听证程序进行法理分析,完善制度缺陷,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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